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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开出百万罚单无用 问责官员的同时应进行“双罚”

发布日期:2013-07-01浏览次数:12577

环境污染开出百万罚单无用 问责官员的同时应进行“双罚”
  部分企业的严重污染进行罚款,对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某企业污染问题10年未解决,环保部门罚单开100万元,然后治理污染却需要投资100多亿元。这样的情况让我们不知所措。相关部门发布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或地方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停产整治。
  在草案中明确了实行按日处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废气,废水等),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逾期不改排污企业,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环保不作为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将按照日天罚款且无上限。
  全国律协王霁红认为,“按日计罚”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制度,美国环保法中就有按日计罚的规定,不仅是违法行为持续期要按日计罚,违法后治理不到位期间也要按日计罚,罚款没有高限额。
  我国对环境污染处罚偏重于企业,对对企业负责人的追究往往比对企业的罚款更加有效果,应该实行“双罚制”,环保部门不仅要对企业罚款,还要对企业负责人罚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而相比较而知,对环保部站官原则性的罚则,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有8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官员违规行为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5.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6.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7.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部分企业借暗管渗坑渗井排污也将受到重视。针对这一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照草案二审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对于暗坑渗坑进行排污的行业,我公司作为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安装公司持坚持反对态度,对土地的保护也是很重要的,对于我们食物都是从土地里面长出来,连土地都被污染了,我们将如何生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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